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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晓东律师--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德州市德城区法院调解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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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享有诉权及义务
发布时间:2012-3-19 阅读:2790

行政诉讼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

 

  (1)有起诉权。起诉后,有权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

 

  (2)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3)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4)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查阅本案庭审材料的权利(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5)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行政行为执行;

 

  (6)认为法院笔录对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7)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8)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再审申请等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有以下义务必须履行或遵守:

 

  (1)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传唤,参加诉讼;

 

  (2)诉讼中,必须遵守诉讼法秩序;

 

  (3)必须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编辑:德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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