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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律师:行政诉讼被告
发布时间:2012-3-19 阅读:2740

行政诉讼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引起的诉讼,具体认定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并作为被告,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诉讼法规定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6.有些具体行政行为虽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工作人员作出的,但这是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所以其所在的行政机关仍应是被告。

 (编辑:德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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