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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晓东律师--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德州市德城区法院调解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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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9-5-7 阅读:1808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城市和农村中饲养动物的家庭越来越多,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事件也屡见报端。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又是如何认定的呢?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饲养的动物是“罪魁祸首”,而疏于管理或放任不管是主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案例解析

2018424日下午17时许,王某在自家屋后的菜地上锄草,邻居邓某家养的藏獒突然从其身后冲出并将其扑倒,且开始疯狂撕咬。数分钟后,王某的左臀部多处被咬伤撕烂,事后辗转两家医院进行治疗,并住院16天。期间,邓某支付了王某的部分医疗费,双方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认为藏獒系邻居邓某所有,其被咬系对方未尽妥善管理职责所致,且在其呼救期间,无人出来制止,直至藏獒自行放弃攻击离开,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邓某辩称:自己虽有饲养藏獒,但不是自己的狗咬伤王某的,当时他养的狗在后院捆绑住了,而且原告住院的原因不是因为被狗咬伤导致的。最终法院认为,该案中的邓某违反相关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饲养藏獒,且未对所饲养的藏獒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了王某的损害,邓某的行为与王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对损害存有过错,故应承担王某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根据相关的举证事实,法院最终如上判决被告邓某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980元。

二、法律应用

生活中,他人饲养的动物对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受害人受到饲养人动物侵害时,可以同时起诉所有人和管理人提出民事侵权赔偿。有几种情形需要格外注意。

1.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能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例如,甲见邻居家饲养大龟,听说乌龟咬住东西不松口,于是邻居不听劝阻用木棒去挑逗,想看是否属实,结果挑逗中不慎被乌龟咬伤手指。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有重大过失。此外,《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种不能以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的情形。就是该法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两种情形下,即使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那么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动物园已尽到管理职责

动物园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动物园在管理上未达到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要求时,可以认定为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根据动物各自不同的习性、特点做谨慎的防护措施,比如对于飞禽类动物需要用网覆盖,对于潜在危险性大,攻击性强,体积庞大的动物,如老虎、狮子则应该设置坚固的防护措施。

上述事由都是法定免责或减责事由,但如果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与受害人有明示或默示的免责约定,也可免除责任。但是如果动物有某种危险的恶癖,则动物的所有人应有告知的义务,若未尽到告知义务,则应当承担责任。

3.第三人的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指第三人的过错与动物的危险结合,或者说是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使动物的危险实现给他人造成损害。如甲去邻居家串门,该邻居家养了一匹马,平时性情温顺,另一邻居乙想和甲开个玩笑,见甲走近马时,用石头狠砸马的臀部,结果马受惊,将甲踢伤。很显然,这时乙是有过错的,是他的行为激怒了马,导致马踢伤乙。《侵权责任法》没有将第三人的过错作为免责事由,赋予受害人诉讼的选择权。受害人既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由于第三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对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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