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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晓东律师--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德州市德城区法院调解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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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次新冠病毒疫情事件的不可抗力通知
发布时间:2020-5-14 阅读:1502

敬启者: 

 

     基于贵司信任,贵我双方就                                  

工程项目,于          日签订了  》,根据合同约定及贵司进场要求,我司于              日进场开始施工。

令人遗憾的是,2019年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病毒”)自我国湖北省武汉市爆发,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以及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进行管理。目前,新冠病毒疫情已蔓延至全国范围,且于2020年1月30日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也已于20202月  1 日发布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由此导致本项目的正常复工和施工已受到实质性影响。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等法律的规定及本项目工程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新冠病毒疫情属于我国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为此,特依法依约向贵司致送本次书面通知。

考虑到新冠病毒疫情目前是一个持续性事件,我司后续将每间隔一段时间向贵司报告本项目受影响的工期和费用情况,并在新冠病毒疫情结束后依法依约及时上报本次不可抗力事件最终对本工程工期及费用产生的影响报告。

对于当前项目前期不能复工期间,贵司对工程项目的照管、清理、修复、维护等如有相关要求的,也敬请贵司能够及时回复我司,我司将全力配合。 

最后,我司将积极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按照合同及双方确认的工期内,按质按量保证项目的施工进度,尽可能减少新冠病毒疫情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扩大。

顺颂业祺!

 

            通知人: 

     授权人员签字:

                 日期: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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