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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晓东律师--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德州市德城区法院调解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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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能分割我的保险金吗?
发布时间:2012-3-18 阅读:2180

德州律师 纪朝辉

 

案件回放

张某与李某是一对夫妻,婚后多年感情一直不好,丈夫张某经常酗酒闹事,妻子李某不堪忍受,终于在今年提出离婚,双方经济条件一般,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并无大的分歧,于是双方准备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不料,在此期间李某之父在一次外出途中突发交通事故死亡,李某的父亲在世时曾买过一份人身保险指定保险受益人为李某,于是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保险金十万元。对这笔从天而降的巨款,张某自然不会放过,张某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李某则认为钱是父亲拿命换来得自然没有张某的份,双方对此争执不下。2011813日,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合理分割包括十万元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查明案情后认为,此保险金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遂判决双方离婚,十万元保险金归李某所有。

律师说法

目前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保险金是否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界尚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六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表明了投保人和受益人的特殊身份关系,这种指定本身体现了保险金的专属性,如果在离婚诉讼中把一方作为受益人而取得的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有违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本意。而我国《婚姻法》所指的夫妻个人财产指夫或妻单独所有的财产,与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必需不宜双方共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合保险金的特殊性质,夫妻一方作为第三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法院做出的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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