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律师 纪朝辉
案件回放:
近日,德州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彩礼纠纷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张某彩礼现金26000元。 2010年9月份,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在原、被告恋爱、订婚期间,原告给被告父母订婚款现金26000元,后张某因性格不合向王某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被告退还彩礼,而被告王某认为彩礼是原告自愿赠与且是原告提出退婚拒绝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并订婚是婚约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给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上述原、被告解除婚约,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款,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张某彩礼现金26000元。
律师说法:
目前我国一直有订婚、送彩礼的习俗,而且数额越来越大,而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我国婚姻法对男女双方的婚约行为采取不鼓励不禁止的态度,恋爱关系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是当事人的自由。针对彩礼纠纷越来越多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给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也使婚姻受损一方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本案法院依据此条款做出判决是完全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