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王女士两年前在我市河东开发区购买一套新房,在简单装修后全家人乔迁新居。但自从搬进新房后,王女士一家的噩梦便开始了,卫生间频繁漏水、渗水,卫生间墙壁管道开裂,虽经开发商、物业多次修理,依然无法解决。现在,渗水已经从卫生间逐渐漫延到相邻厨房。看着惨不忍睹的新居,王女士无奈之下向开发商提出退房,但开发商只同意继续修理,不同意退房。王女士于今年七月份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双方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并赔偿重新购买同面积新房的差价款。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后,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法院为什么会不支持王女士的退房请求呢?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促进交易原则,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轻易撤销一个有效成立的合同,目的在于促进社会中的经济流转、增加社会财富。秉承这一法律理念,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只有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缺陷,买房人才能解除合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是指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通过修复亦无法保证房屋买受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例如:房屋主体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一般难以通过修复方法解决。本案中王女士的卫生间频繁漏水,并非不可修复的缺陷,并且该质量问题也尚未达到影响王女士一家人身、财产安全的程度,法院判决不支持退房请求是正确的。王女士可以请求开发商予以维修或者自己维修由开发商支付维修费用。
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 王晓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