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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晓东律师--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德州市德城区法院调解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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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讼须知(德州律师)
发布时间:2012-3-19 阅读:2812

为保障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案件,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7、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8、有请求法庭支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9、有查阅庭审笔录并申请补正的权利;

  10、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予以承认或反驳提起反诉的权利;

  11、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12、有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权利;

  13、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

  3、提供证据;

  4、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5、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二、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当事人应当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不提供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2、提供书面证据,应按时间或种类依次排列编号,并用标准A4纸装订整齐。

  3、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取的证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线索。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5、在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6、提供证人或证人证言的,应当说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及住址、联系电话。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并预付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补偿等费用。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7、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8、当事人举证要求是,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不得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注意事项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秉公办案是法院的职责。为促进人民法院廉洁执法,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特向诉讼当事人提出下列遵守的事项:

  一、不准以任何方式向法院干警行贿、送礼和请吃。

  二、不准为法院干警购置物品。

  三、不准自己或委托他人向法院干警说情。

  四、不准为法院承办人员和有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准贿买他人作虚假证明。

  六、不准诬告陷害法院干警。

  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行贿钱物,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当事人如发现法院干警以权谋私、受礼吃请、索贿受贿、丁法裁判、欺压群众等问题,要及时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揭发控告。

  上述事项,也适用于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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