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类别 |
序号 |
执法职权内容 |
执 法 依 据 |
执法机构(岗位) |
备注 |
处
罚
类 |
1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全国人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
科学技术科、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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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全国人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
科学技术科、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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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
全国人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
纪检监察室、发展规划科、财务科、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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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科学技术科、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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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科学技术科、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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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科学技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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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3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的,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科学技术科、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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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科学技术科、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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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科学技术科、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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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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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
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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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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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四)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省人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 |
科学技术科、发展规划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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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人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
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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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
省人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 |
纪检监察室、发展规划科、财务科、稽查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