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人大《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七条 |
科学技术科、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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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违反本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省人大《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八条 |
科学技术科、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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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省人大《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九条 |
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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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而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省人大《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一条 |
科学技术科、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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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科学技术科、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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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
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
科学技术科、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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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
科学技术科、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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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
纪检监察室、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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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
科学技术科、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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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
科学技术科、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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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中,擅自使用国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以外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省政府《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科学技术科、药具管理站、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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