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
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0 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0 元的,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政府《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科学技术科、稽查大队 |
|
28 |
伪造、买卖或者骗取婚育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稽查大队 |
|
29 |
成年育龄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件,经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件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省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稽查大队 |
|
30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省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稽查大队 |
|
31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主向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容留、包庇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省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稽查大队 |
|
许 可 类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