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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口计生委行政执法依据(三)
发布时间:2012-3-19 阅读:2504

27

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0 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0 元的,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政府《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科、稽查大队

 

28

伪造、买卖或者骗取婚育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稽查大队

 

29

成年育龄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件,经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件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省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稽查大队

 

30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省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稽查大队

 

31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主向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容留、包庇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省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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