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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晓东律师--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德州市德城区法院调解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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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12-3-19 阅读:3128

《婚姻法解释(二)》以债务形成于婚前还是婚后为切入点,规定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外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其配偶主张权利时,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法院不支持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向夫或妻任何一方讨债,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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