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浏览德州律师网,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专家律师 更多 >>

    王晓东律师--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德州市德城区法院调解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联系我们  
王晓东律师
电 话:18613615582(微信同号)
地 址: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路六号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
邮 编:253000
 
劳动争议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劳动争议    
劳动调解协议可作为法院裁判根据
发布时间:2012-3-19 阅读:1842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德城律师 武城律师 夏津律师 平原律师 禹城律师 齐河律师 陵县律师 商河律师 庆云律师 乐陵律师 宁津律师 德州经济开发区律师

Copyright © 2006-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2013264号-1
版权所有:德州律师网  网址:www.dz148.cn   联系电话  18613615582  (微信同号)
站长声明:本网站为个人网站,所刊文章大部分为本站律师原创,也有部分系转载一些专家、学者的好文章,但都明确的标注了出处及作者姓名,是站长认为对自己很有启迪、帮助的好文章,仅为个人学习、欣赏之用,同时也是向对此感兴趣的同仁推荐,如果觉得有不妥之处敬请告知,本站将立即予以撤除。望能理解,不胜感谢!德州律师网联系人王晓东律师 
德州律师 德州律师事务所 德州法律 德州法律服务 德州民事律师 德州离婚律师 德州劳动争议律师 德州公司律师
德州房产律师 德州医疗纠纷律师 德州商标律师 德州合同律师 德州刑事律师 德州辩护律师 德州著名律师

33714020200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