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浏览德州律师网,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专家律师 更多 >>

    王晓东律师--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德州市德城区法院调解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联系我们  
王晓东律师
电 话:18613615582(微信同号)
地 址: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路六号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
邮 编:253000
 
交通事故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交通事故    
谁应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2-3-19 阅读:2259

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是一类特殊的侵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其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对机动车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对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挂靠人或者实际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被挂靠人从挂靠车辆的经营中取得利益的,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出借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借人在出借行为中存在过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实行租赁、承包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承租人、承包人与出租人、发包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未过户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原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由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由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德城律师 武城律师 夏津律师 平原律师 禹城律师 齐河律师 陵县律师 商河律师 庆云律师 乐陵律师 宁津律师 德州经济开发区律师

Copyright © 2006-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2013264号-1
版权所有:德州律师网  网址:www.dz148.cn   联系电话  18613615582  (微信同号)
站长声明:本网站为个人网站,所刊文章大部分为本站律师原创,也有部分系转载一些专家、学者的好文章,但都明确的标注了出处及作者姓名,是站长认为对自己很有启迪、帮助的好文章,仅为个人学习、欣赏之用,同时也是向对此感兴趣的同仁推荐,如果觉得有不妥之处敬请告知,本站将立即予以撤除。望能理解,不胜感谢!德州律师网联系人王晓东律师 
德州律师 德州律师事务所 德州法律 德州法律服务 德州民事律师 德州离婚律师 德州劳动争议律师 德州公司律师
德州房产律师 德州医疗纠纷律师 德州商标律师 德州合同律师 德州刑事律师 德州辩护律师 德州著名律师

33714020200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