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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晓东律师--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德州市德城区法院调解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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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律师:合同权利的转让
发布时间:2012-3-19 阅读:1673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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