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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晓东律师--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德州市德城区法院调解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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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作品的通知删除程序(德州律师)
发布时间:2012-3-19 阅读:1582

注意:本程序只适用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1.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2.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3.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4.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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