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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竞争的基本原则(德州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2-3-19 阅读:1636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的规定。 保险竞争的主要内容包括费率的竞争、业务的竞争等。由于保险业本行业经营的特殊性,要求保险业同业竞争以促进保险业同业的稳健发展,保护、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为目标,反对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反对各种恶性竞争。 在保险费率竞争过程中,费率不能订得过高或过低形,也不能有不公正的歧视性,而要遵循充分性、合理性、公正性、稳定性原则。 在保险业务竞争过程中,保险公司可选择:一、代理制;二、经纪制;三、直接推销制。代理制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各种代理人的活动招揽业务以推销其保单的方式,在代理制中,业务的争取主要依赖代理人的活动。经纪制指保险公司依靠经纪人获得业务来源以推销其保单的方式。直接推销制是指保险人通过外勤人员展业获取业务的保单推销方式。现代保险业的业务竞争,更多地表现为对代理人、经纪人及其业务员的竞争。为保障保险公司稳定经营,要限制各保险公司以提高佣金来竞争业务,否则会损害公众利益。因此,我国保险法鼓励保险公司通过优质高效的服务争取更多数量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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