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主体即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它由保险人与投保人组成。 (一)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有交纳保障费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投保人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投保人应是有权利能力和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所订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投保人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若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该合同应按无效合同处理。第三,投保人应承担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不论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还是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均应承担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二)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指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有权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合同履行赔偿义务的人。由于保险业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我国法律规定,设立保险企业,经营保险业务,必须得到国家保险管理机关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擅自经营保险业务的,由国家保险管理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