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是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凡是对保险标的具有所有利益、共有利益、经营管理利益、责任或费用利益的人,都可与保险人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凡是与保险标的的死亡、伤残或继续生存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都可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所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是合同生效的条件。这包含两层意思,就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能具有投保人的资格;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时,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即使在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签订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也无效。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失效。 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订约时必须存在保险利益,但对某些财产保险合同,如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在订约时,保险利益可能尚不存在或即将取得而尚未取得,保险合同也可以生效。但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必须存在,否则就不可以取得保险赔偿。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有些不同,国际上习惯是要求在订约时必须有保险利益,而事故发生时万一保险利益已不存在,但也不影响投保人的保险权益。因为人身保险有储蓄的因素,保险到期后,所得金额一般应为投保人所有,所以合同订立后,即使保险利益丧失,也不影响投保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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