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浏览德州律师网,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专家律师 更多 >>

    王晓东律师--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德州市德城区法院调解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联系我们  
王晓东律师
电 话:18613615582(微信同号)
地 址: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路六号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
邮 编:253000
 
知识产权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    
什么是保险利益?(德州律师)
发布时间:2012-3-19 阅读:2549

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是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凡是对保险标的具有所有利益、共有利益、经营管理利益、责任或费用利益的人,都可与保险人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凡是与保险标的的死亡、伤残或继续生存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都可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所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是合同生效的条件。这包含两层意思,就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能具有投保人的资格;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时,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即使在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签订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也无效。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失效。 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订约时必须存在保险利益,但对某些财产保险合同,如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在订约时,保险利益可能尚不存在或即将取得而尚未取得,保险合同也可以生效。但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必须存在,否则就不可以取得保险赔偿。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有些不同,国际上习惯是要求在订约时必须有保险利益,而事故发生时万一保险利益已不存在,但也不影响投保人的保险权益。因为人身保险有储蓄的因素,保险到期后,所得金额一般应为投保人所有,所以合同订立后,即使保险利益丧失,也不影响投保人的权益。

(德州律师网)(德州律师网)(德州律师网)(德州律师网)(德州律师网)

德城律师 武城律师 夏津律师 平原律师 禹城律师 齐河律师 陵县律师 商河律师 庆云律师 乐陵律师 宁津律师 德州经济开发区律师

Copyright © 2006-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2013264号-1
版权所有:德州律师网  网址:www.dz148.cn   联系电话  18613615582  (微信同号)
站长声明:本网站为个人网站,所刊文章大部分为本站律师原创,也有部分系转载一些专家、学者的好文章,但都明确的标注了出处及作者姓名,是站长认为对自己很有启迪、帮助的好文章,仅为个人学习、欣赏之用,同时也是向对此感兴趣的同仁推荐,如果觉得有不妥之处敬请告知,本站将立即予以撤除。望能理解,不胜感谢!德州律师网联系人王晓东律师 
德州律师 德州律师事务所 德州法律 德州法律服务 德州民事律师 德州离婚律师 德州劳动争议律师 德州公司律师
德州房产律师 德州医疗纠纷律师 德州商标律师 德州合同律师 德州刑事律师 德州辩护律师 德州著名律师

33714020200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