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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晓东律师--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德州市德城区法院调解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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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特点
发布时间:2012-3-19 阅读:245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特点如下:

    强制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即强制三者险,它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险种。

    它的强制性体现在,它不仅要求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车主或管理人必须投保,而且具有经营强制三者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一律不得拒保,不得随意解除强制三者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以人为本

    强制三者险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

    《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条例还规定,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进行提前垫付,随后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此外,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奖优罚劣

    通过经济手段提高驾驶员守法遵规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强制三者险在实行统一费率的同时,采取费率与车主的驾驶记录直接挂钩的

方式体现奖优罚劣。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以后年份以此类推直至降至最低标准。相反,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条例》还要求逐步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

    社会效益优先

    保监会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与其它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保监会将定期予以核查,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位调整保险费率。但调整保险费率幅度较大的,也应当进行听证。

 

    商业化运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进行审批,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全国将实行统一的分项责任限额

    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保监会解释说,上述的前三项责任限额是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情况下,对受害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等不同类型的赔付项目分别设置的最高赔偿金额。实行分项责任限额,有利于结合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保障,有利于降低赔付的不确定性,进而有效控制风险,降低费率水平。

第四项责任限额是针对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完全无责任的情况下,对受害人的损失设置的最高赔偿金额。也就是无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均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如果受害人负有全部事故责任,那么他将只能获得一个较低额度的保险赔偿。这既体现了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兼顾投保人和社会公共的利益,体现了公平性原则。

    据介绍,实行分项责任限额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做法。日本、韩国、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均在强制保险中采用分项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的标准设置不仅关系到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保监会近期将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需求出发,结合中国国情和消费者经济承受能力,制定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需要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费率较原商业三者险将有提高

    基于保险产品的商品属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采用的是商业化运作模式,即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条款费率交由公司制定。不过,我国保险法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条款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为此,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提出: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所谓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厘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因子。也就是说,不盈不亏原则体现在费率制定环节,而不是简单等同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来实现微利,也可能由于新环境下赔付成本过高而出现亏损。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有关负责人说。

    《条例》亦规定,保监会应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这项业务的总体盈利或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对于调整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那么,《条例》正式实施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将会有何变化?众所周知,自2004年5月1日以来,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范围扩大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保监会对此表示:这两个法律文件的同时实施使保险赔付成本上升。此外,《条例》规定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上述这些因素都将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较原商业三者险费率会有提高。

 强制保险业务暂不对外资开放

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未承诺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因此,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暂时不对外资开放。

    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第五条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条例》还规定,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保监会解释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要求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同时,也体现在要求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一律不得拒绝承保、不得随意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三情形可由保险公司垫抢救费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为了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一些特别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保监会解释说,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需具有一定条件。首先,垫付前提是发生了《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其次,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

    再者,保险公司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条例》另外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这几种情形,则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条例》规定: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费率水平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

 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第八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保监会表示,建立这样一种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一方面可以运用费率经济杠杆的调节手段,促进驾驶人安全驾驶,提高全社会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市场机制的辅助手段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

    对经常肇事的车辆提高保费是国际通行做法,一辆车如果多次出险,来年的保费很快会涨上去,而常年不出险保费也会逐年降低。

    我国自2003年开始实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条款费率由原先的政府统一制订,改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管理水平、车辆风险状况、车主安全驾驶记录等随车随人因素自主开发设计个性化的产品,报监管机关审批或备案后执行。车险改革以来,市场总体反映良好,费率水平与风险程度更加匹配,最终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

    实行费率与违章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首先是要建立保险信息与道路交通违章信息共享机制。据介绍,目前,保监会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已着手进行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工作,北京、上海等地已经实行试点,下一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逐步扩展到全国其他省市。(信息来源:摘自2006年第4期《中国农机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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