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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晓东律师--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德州市德城区法院调解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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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强制险理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2-3-19 阅读:2903

在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事故赔偿处理的实务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几个时效
    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核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这里要注意对非保险责任的事故,需要书面说明材料,材料是以被保险人签收有效还是以按照被保险人提供的住所寄出有效,是需要明确的,理论上以寄出有效较为可行,也符合公平原则,况且被保险人的住所一项内容在投保时是需要告知的重要事项。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这一论述,是与保险法相吻合的,需要注意10日的期限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实务中这一协议最好采用书面的方式,才能达到如期的效果。
    二、赔偿对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这一点也是保险法的意思表示,但在实务处理中,什么情况下需要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需要更加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至少是在取得了被保险人或其法律认可的受益人的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三、调查核实的权利
    条例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这是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赋予了保险公司该项权利,这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来说是一大利好,多年来,对于保险诈骗案件保险公司一直采用的是自主调查的方式,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可以说举步维艰,这一措施能否得到各“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还需要政策面的多多宣导,或者将这一权力写进有关法律,这样,对于保险行业正常经营,打击诈骗,让广大被保险人真正享受到保险的良好保障和合理价格,是至关重要的。
    四、追偿的权利
    在前述几种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追偿一方面难度很大,单凭保险公司一己之力很难达到成效,需要公检法各个机关的支持;另一方面,此类案件数量不少,有的是相关机关调查取证后得出的结论,有的是保险公司调查甄别案件查实的结果,大量的案件需要保险公司配备相应的专门人员去处理,或许在理赔流程上还有梳理改造的需要。

(作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车险部  张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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